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8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曜安
上列受刑人因洗錢等案件,前經假釋出監後,因刑期變更,經重
新核算後提報假釋審查,報請法務部核准維持假釋;聲請人再聲
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宋曜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曜安因洗錢等案件,前經法務部核
准假釋,經本院以民國112年度聲保字第288號裁定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在案。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重新審核,仍
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再行聲
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按假釋出監受刑人刑期變更者,監獄於接獲相關執行指揮書
後,應依刑法第77條規定重新核算,並提報其假釋審查會決
議後,報請法務部辦理維持或廢止假釋;前項經維持假釋者
,監督機關應通知該假釋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相對應檢
察署向法院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監獄行刑法第120
條第1項、第2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宋曜安因洗錢等案
件,原執行有期徒刑3年,嗣接獲執行指揮書將刑其變更為
有期徒刑2年10月。受刑人假釋後有更定刑期情形,經法務
部重新核算結果,仍符合假釋要件,再核定假釋,此有法務
部矯正署113年2月2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463460號函、法
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2份附卷可稽。
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監獄行刑法第120
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
法 官 謝 順 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
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謝 宗 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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