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更一字第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更一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彥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9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彥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彥霖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等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
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之;又數罪併罰,分
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
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
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而該
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
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意
旨參照)。復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二裁判所宣告之數罪,
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即符合聲請定執行刑之要件;而所
謂「裁判確定前」,應以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
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
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
三、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
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
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
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
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
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
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
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
照)。復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
與其他裁判宣告同種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
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
四、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
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及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又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為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5至17所示
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固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
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但受刑人已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請
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民國10
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
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自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規定之
適用。茲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應
執行之刑,經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又就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罪,雖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
字第86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惟揆諸
上開說明,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自可更定如附表
所示各罪之應執行刑,而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計
算式:6月×2+6月×2+1年×2+1年2月×3+1年4月×6+1年6月+1年
=18年),亦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6所示各罪所定之應執行
刑,及附表編號17所示各罪之刑之總和(計算式:3年10月+
1年=4年10月)。又本院函詢受刑人關於定刑之意見,其表
示從小與祖父母相依為命,家庭經濟狀況欠佳,其不捨祖父
母過度勞累,欲改善家庭經濟狀況,積極謀取賺錢管道,因
年紀尚輕,一時不察而犯下詐欺罪行,請求以最低刑度定應
執行刑等語(見本院卷第35頁)。準此,本院審酌受刑人如
附表所示各刑之內外部限制、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
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以及受
刑人上開意見等情,暨其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如各該判決
定其應執行刑,其刑度已鉅幅減低(即未及原始刑期總和10
分之2.7),為兼顧國民法律感情,以及避免法院合併定應
執行刑時,過度減刑而形同鼓勵行為人大量犯罪之弊,是定
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
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琍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紫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9年4月20日 109年4月21日 109 年4月26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229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229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83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83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832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23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27日 111年1月27日 111年4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1年3月3日 111年3月3日 111年5月16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⒉附表編號7至16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31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上訴駁回。 ⒊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8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編號 4 5 6 罪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9年4月28日 109年4月22日 109年4月22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83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2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23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23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20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20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19日 111年8月10日 111年8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1年5月16日 111年9月14日 111年9月14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⒉附表編號7至16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31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上訴駁回。 ⒊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8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編號 7 8 9 罪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9年4月23日 109年4月26日 109年4月26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042、15472、15750、15869、15966、17325、17402、18377、18538、18540、20480、22421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1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042、15472、15750、15869、15966、17325、17402、18377、18538、18540、20480、22421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1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042、15472、15750、15869、15966、17325、17402、18377、18538、18540、20480、22421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19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38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38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385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15日 111年12月15日 111年12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2年1月17日 112年1月17日 112年1月17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⒉附表編號7至16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31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上訴駁回。 ⒊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8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編號 10 11 12 罪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9年4月20日至21日 109年4月21日 109年4月21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042、15472、15750、15869、15966、17325、17402、18377、18538、18540、20480、22421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1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042、15472、15750、15869、15966、17325、17402、18377、18538、18540、20480、22421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1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042、15472、15750、15869、15966、17325、17402、18377、18538、18540、20480、22421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19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38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38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385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15日 111年12月15日 111年12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2年1月17日 112年1月17日 112年1月17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⒉附表編號7至16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31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上訴駁回。 ⒊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8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編號 13 14 15 罪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9年4月21日 109年4月24日 109年4月27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042、15472、15750、15869、15966、17325、17402、18377、18538、18540、20480、22421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1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042、15472、15750、15869、15966、17325、17402、18377、18538、18540、20480、22421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1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042、15472、15750、15869、15966、17325、17402、18377、18538、18540、20480、22421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19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38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38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385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15日 111年12月15日 111年12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2年1月17日 112年1月17日 112年1月17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⒉附表編號7至16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31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上訴駁回。 ⒊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8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編號 16 17 罪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9年4月28日 109年4月28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042、15472、15750、15869、15966、17325、17402、18377、18538、18540、20480、22421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1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3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385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582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15日 112年9月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2年1月17日 112年10月12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⒉附表編號7至16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31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上訴駁回。 ⒊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8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