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金訴字第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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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子揚
選任辯護人 魏威凱律師
邱夙岑律師
被 告 吳佳蓁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53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子揚、吳佳蓁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
人、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曾耀緯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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