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1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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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81號
原 告 李政學
被 告 翁悅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944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藍雅筠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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