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6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2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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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50號
原 告 費美娟
被 告 呂妤葵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986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案件
並未繫屬法院或已終結,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
原告仍於此情形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
自應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
金訴字第986號審理,已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辯論終結,並
於113年1月12日宣判,被告或檢察官迄今並未提起上訴,此
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
單在卷可參。原告於113年1月31日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然被告所涉之前開刑事訴訟既已經本院辯論終結、
宣判,且尚未經提起上訴,揆諸前開說明,其起訴自非合法
,應以判決駁回之。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張琍威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 記 官 賴葵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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