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5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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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陳丁龍
被 告 王國忠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和解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
事訴訟法第491條第7款定有明文。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
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第41
6條第1項亦有明文。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
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定有明
文。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亦有明定。惟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502條第1項前段另有明文,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規定,
此規定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應優先適用,亦即,有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訴訟不合法事由時,應以判決
駁回之。
二、經查,被告王國忠因傷害案件,前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其被訴對原告陳丁龍犯傷害罪部分,原告曾另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17號),雙方已於
民國112年6月14日以本院112年度附民移調字第994號成立調
解,有該份調解筆錄在卷可稽。則本件民事損害賠償部分既
經調解成立,揆諸上開法條及說明,該民事調解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效力,原告就同一法律關係所提之損害賠償附帶民事
訴訟,即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是原告就同一事件重複起訴
,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自非適法,應予駁回。至於被告若
有未履行上開調解筆錄內容之情形,僅為上開調解成立內容
應如何執行之問題,尚非屬前述調解成立內容有無效或得撤
銷之原因,無礙於原調解成立內容之效力,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郭于嘉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宜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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