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3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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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51號
原 告 謝秉舟
被 告 張國偉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被告因誣告、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意旨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
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
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
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者,附帶民
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
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
三、本件原告以被告誣告、侵占等案件,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該訴狀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收受(
見該訴狀上本院收文戳章),而經查本院並無原告所主張上
開刑事案件繫屬,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以佐證,則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該刑事案件
並未繫屬於本院,本件起訴程序顯不合法。從而,原告所提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姚懿珊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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