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15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7年度重附民字第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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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重附民字第五一號
原 告 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蘆竹鄉錦興村溪州七十之九
法定代理人 許雪妹
被 告 乙○○
丙○○
右列被告因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六三三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
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 祥 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
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沈 秀 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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