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30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7年度重附民字第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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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附民字第五七號
原 告 壬○○○○司
法定代理人 F.湯瑪斯.鄧
被 告 子○○○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未○○
被 告 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未○○
被 告 午○○
甲○○○有限公司
兼 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戌○○
被 告 海豚科技有限公司
兼 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佳郁
被 告 天○○
乙○○○有限公司
兼 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春發
被 告 辛○○
地○○○有限公司
兼 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卯○○
被 告 寅○○
杰盈貿易有限公司
兼 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高美玲
被 告 丑○○
慧杰企業有限公司
兼 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英昇企業有限公司
兼 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巳○○
被 告 丁○○○有限公司
兼 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亥○○
被 告 申○有限公司
兼 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辰○○
被 告 酉○○
庚○○
癸○○
戊○○
右列被告等因民國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九七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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