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3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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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二О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金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桃園市○○路九一0號
法定代理人 李秋蓮 同右
右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八十九年交易字第五四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景 文
法 官 林 晏 鵬
法 官 邱 滋 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 世 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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