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9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9年度交附民字第1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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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一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三六五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兆 飛
法 官 林 恆 吉
法 官 曾 正 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文 巧 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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