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2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9年度交附民字第1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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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五六號
原 告 丙○○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五○○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范清銘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楊得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慧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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