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4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9年度交附民字第1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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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五七號
原 告 乙○○
甲○○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爭奇
法 官 呂仲玉
法 官 黃斯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薛 淑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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