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9年度易字第15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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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七五號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壹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嫌疑重大,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事實,
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
十月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年
一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 祥 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 秀 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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