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31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9年度易字第19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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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九О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河泉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恆 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 坤 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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