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3
贓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9年度易字第243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四三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贓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因犯贓物罪,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
,由具保人乙○○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恆 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 坤 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