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03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年度易緝字第53號
裁判書全文
主 文
甲○○連續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不羈夜」肆捲、「霹靂英雄榜之風起雲湧」第三集、
第四集、第七集、第八集、「霹靂英雄榜之江湖血路」第二十四集、第二十五集各壹
捲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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