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3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263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六三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確
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以法九
十矯字第二五八九○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依行刑累
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二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一年八月十八日,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
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得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慧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