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4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27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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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四四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最高法院、台灣高等法
院分別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八日及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合計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六月確定,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
以法九0矯字第0二八○五五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三年九月
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
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十 四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恆 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 仲 騏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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