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0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27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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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四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五二四號判處
有期徒刑十一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八月
二十四日以法九0矯字第0二八0五五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
日數為七十八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六日,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
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 雅 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韻 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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