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0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27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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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五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醫師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醫師法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
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以法九
0矯字第0二八0五二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依行刑累進
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八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邱滋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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