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1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276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六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八八三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確定後,移送執行,其刑滿日期為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縮短刑期日數為三十八日,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茲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以法九十矯字第二八0五八號函核准假釋,爰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
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彥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其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