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3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27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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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九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六
六一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六二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小包(合計毛重壹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移送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台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六二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小包(合計毛重一點四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
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
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解釋可
資參照。
三、經查,右揭事實,除有聲請人檢送之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六二六號卷證資料可按外
;扣案物品係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亦據被告於警訊中自承在卷,為違禁物。聲
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
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彥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其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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