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8
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285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八五五號
聲 請 人 甲○○
即 被 告
右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九十年偵字第一一四七五、第一二
八七七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連續搶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
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之情形,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而
有羈押之必要,而於九十年九月十二日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甲○○因年少無知誤觸法網,案發後主動到案說明,並坦
承不諱,深具悔悟,又聲請人尚有一未滿五月之嬰兒正待扶養,家中經濟困難,
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被告於九十年六月十二日至同年月十五日三日間連續搶奪三次,此為被告
所自承,被告並於同年月二十七日涉犯準強盜罪,並稱係因經濟負擔重才犯下上
開案件,查被告並無固定工作,家中經濟復未改善,其顯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
虞;且被告所述尚有幼兒待養等情,亦無提出證據供本院參酌,綜上所述,本院
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 士 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曉 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