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8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292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二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步槍子彈拾貳顆沒收之。
事 實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查甲○○於九十年八月十日九時十五分,在桃園縣龜山鄉○○
村○○○路二五0號國立體育學院志清湖內清理淤沙時拾獲送警方扣案之步槍子
彈十二顆,係屬違禁物,因查無涉嫌人,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治
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
一條、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 張淑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文琪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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