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1380號
裁判書全文
主 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
(淨重零點肆公克,包裝重零點貳貳公克)沒收銷燬之。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
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肆
公克,包裝重零點貳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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