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6
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2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二號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乙○○
丙○○律師
被 告 戊○○
右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戊○○均自民國玖拾年拾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二人因強劫而故意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
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
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蔡榮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德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