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7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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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二三號
原 告 僑馬企業
法定代理人 范揚鴻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兆飛
法 官 曾正耀
法 官 張淑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文琪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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