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6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年度附民字第1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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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七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四六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書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
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亦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廿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 雨 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書記官 戴 育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四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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