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3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年度附民緝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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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緝字第四號
原 告 丙○○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江振義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林婷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子祝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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