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0
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22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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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二六二號
聲 請 人 甲○○
即 被 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查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
第一項第五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
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惠霞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仁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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