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6
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22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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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二八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
第一三三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受刑人甲○○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
聲請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
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
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婷 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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