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6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23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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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一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三月確定後,移
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法矯字0九一00二八九
八八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
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斯 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珈 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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