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7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231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一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二六五
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
十年三月二十二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確定,並送監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以法矯字第○九一○○二八九八八號函
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
為四十八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二年五月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
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 震 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 玉 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