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20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23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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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二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詐欺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以法(九十
一)矯字第0九一00二八九八九號函核准假釋,至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一年十
月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榮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慧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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