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7/09/27
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桃交簡字第36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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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
六年度偵字第一八O九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
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但書,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賴文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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