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7
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1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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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52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附表所列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減刑詳如附表一所載,如易科
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
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
,各減刑詳如附表二所載。附表二編號4 、5 、6 、8 、9 與附
表三編號2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
月。附表二編號7 與附表三編號1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日期如附表一、二所示
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
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
刑,並聲請就附表一編號1 、2 於減刑後,及就附表二編號
4 、5 、6 、8 、9 所列之罪減刑後與附表三編號2 所示不
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及就附表二編號7 所列之罪減刑後與
附表三編號1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
之刑。
三、按於95年7 月1 日之前法院判決確定之案件,依減刑條例之
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准
否易科罰金及易科罰金之標準,均應依原判決時應適用法律
決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罪刑
減刑條例之法律問題決議意見意旨可參),是附表一編號1
、編號2 所示之罪,經減刑後雖得易科罰金,然其折算標準
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一併敘明。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9 條、第10
條、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晨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附表一: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行使變造身分證 │傷害 │妨害公務 │
├────┼─────────┼─────────┼─────────┤
│ 宣告刑 │貳月 │貳月 │拘役叁拾日 │
├────┼─────────┼─────────┼─────────┤
│所犯法條│刑法第216 條、第21│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刑法第135 條第1 項│
│ │2 條 │ │ │
├────┼─────────┼─────────┼─────────┤
│犯罪日期│92年5 月中旬某日 │91年7 月22日 │91年7 月22日 │
├─┬──┼─────────┼─────────┼─────────┤
│偵│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 │察署 │察署 │察署 │
│ ├──┼─────────┼─────────┼─────────┤
│查│案號│92年度偵字第10014 │91年度偵字第13596 │91年度偵字第13596 │
│ │ │號 │號 │號 │
├─┼──┼─────────┼─────────┼─────────┤
│最│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2年度桃簡字第1001│92年度桃簡字第234 │92年度桃簡字第234 │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決│92年7 月15日 │92年4 月30日 │92年4 月30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92年度桃簡字第1001│92年度桃簡字第234 │92年度桃簡字第234 │
│決│ │號 │號 │號 │
│ ├──┼─────────┼─────────┼─────────┤
│ │確定│92年8 月29日 │92年6 月19日 │92年6 月19日 │
│ │日期│ │ │ │
├─┴──┼─────────┼─────────┼─────────┤
│合於中華│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民國九十│ │ │ │
│六年罪犯│ │ │ │
│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壹月 │壹月 │拘役拾伍日 │
│、褫奪公│ │ │ │
│權期間或│ │ │ │
│罰金額 │ │ │ │
├────┼─────────┼─────────┼─────────┤
│易科罰金│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
│折算標準│玖佰元折算壹日 │玖佰元折算壹日 │玖佰元折算壹日 │
└────┴─────────┴─────────┴─────────┘
附表二:
┌────┬─────────┬─────────┬─────────┐
│ 編號 │ 4 │ 5 │ 6 │
├────┼─────────┼─────────┼─────────┤
│ 罪名 │非法吸用化學合成藥│持有槍枝罪 │製造刀械罪 │
│ │品 │ │ │
├────┼─────────┼─────────┼─────────┤
│ 宣告刑 │陸月 │柒月 │伍月 │
├────┼─────────┼─────────┼─────────┤
│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 │13條之1 第2 項第4 │例第10條第3 項 │例第12條第1 項 │
│ │款 │ │ │
├────┼─────────┼─────────┼─────────┤
│犯罪日期│84年12月14日後起至│85年1 月間至85年1 │85年初某日 │
│ │85年1 月28日止 │月28日 │ │
├─┬──┼─────────┼─────────┼─────────┤
│偵│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 │察署 │察署 │察署 │
│ ├──┼─────────┼─────────┼─────────┤
│查│案號│85年度偵字第3822號│85年度偵字第1405號│85年度偵字第1405號│
├─┼──┼─────────┼─────────┼─────────┤
│最│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85年度易字第1836號│85年度訴字第387 號│85年度訴字第387 號│
│實├──┼─────────┼─────────┼─────────┤
│審│判決│85年5 月17日 │85年6 月18日 │85年6 月18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85年度易字第1836號│85年度訴字第387 號│85年度訴字第387 號│
│決├──┼─────────┼─────────┼─────────┤
│ │確定│85年7 月23日 │85年8 月5 日 │85年8 月5 日 │
│ │日期│ │ │ │
├─┴──┼─────────┼─────────┼─────────┤
│合於中華│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民國九十│ │ │ │
│六年罪犯│ │ │ │
│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叁月 │叁月又拾伍日 │貳月又拾伍日 │
│、褫奪公│ │ │ │
│權期間或│ │ │ │
│罰金額 │ │ │ │
└────┴─────────┴─────────┴─────────┘
┌────┬─────────┬─────────┬─────────┐
│ 編號 │ 7 │ 8 │ 9 │
├────┼─────────┼─────────┼─────────┤
│ 罪名 │妨害公務 │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施用毒品 │
│ │ │醉藥品罪 │ │
├────┼─────────┼─────────┼─────────┤
│ 宣告刑 │伍月 │伍月 │叁年肆月 │
├────┼─────────┼─────────┼─────────┤
│所犯法條│刑法第135條第1 項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肅清煙毒條例第9 條│
│ │ │13條之1 第2 項第4 │第1 項 │
│ │ │款 │ │
├────┼─────────┼─────────┼─────────┤
│犯罪日期│85年1 月28日 │前案判決確定後起至│84年7 月22日回溯5 │
│ │ │84年5 月13日止 │日內 │
├─┬──┼─────────┼─────────┼─────────┤
│偵│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 │察署 │察署 │察署 │
│ ├──┼─────────┼─────────┼─────────┤
│查│案號│85年度偵字第1405號│84年度偵字第6133號│84年度偵字第9487號│
├─┼──┼─────────┼─────────┼─────────┤
│最│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85年度訴字第387 號│84年度上訴字第6355│84年度訴字第1444號│
│ │ │ │號 │ │
│實├──┼─────────┼─────────┼─────────┤
│審│判決│85年6 月18日 │84年12月14日 │85年3 月21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85年度訴字第387 號│84年度上訴字第6355│84年度訴字第1444號│
│ │ │ │號 │ │
│決├──┼─────────┼─────────┼─────────┤
│ │確定│85年8 月5 日 │85年1 月21日 │85年6 月27日 │
│ │日期│ │ │ │
├─┴──┼─────────┼─────────┼─────────┤
│合於中華│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民國九十│ │ │ │
│六年罪犯│ │ │ │
│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貳月又拾伍日 │貳月又拾伍日 │壹年捌月 │
│、褫奪公│ │ │ │
│權期間或│ │ │ │
│罰金額 │ │ │ │
└────┴─────────┴─────────┴─────────┘
附表三: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意圖販賣而非法持有│販賣化學合成藥品罪│
│ │化學合成藥品罪 │ │
├────┼─────────┼─────────┤
│ 宣告刑 │叁年捌月 │伍年貳月 │
├────┼─────────┼─────────┤
│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
│ │13條之1 第2 項第2 │13條之1 第2 項第1 │
│ │款 │款 │
├────┼─────────┼─────────┤
│犯罪日期│85年1 月間某日至85│84年4 月初、同年5 │
│ │年1 月28日 │月8 日、9 日及12日│
├─┬──┼─────────┼─────────┤
│偵│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 │察署 │察署 │
│ ├──┼─────────┼─────────┤
│查│案號│85年度偵字第1405號│84年度偵字第6133號│
│ │ │ │、第6621號 │
├─┼──┼─────────┼─────────┤
│最│法院│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85年度上訴字第3660│84年度上訴字第6355│
│實│ │號 │號 │
│審├──┼─────────┼─────────┤
│ │判決│85年10月23日 │84年12月14日 │
│ │日期│ │ │
├─┼──┼─────────┼─────────┤
│確│法院│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號│85年度上訴字第3660│84年度上訴字第6355│
│決│ │號 │號 │
│ ├──┼─────────┼─────────┤
│ │確定│85年11月25日 │85年1 月21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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