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8
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73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國民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編號一之罪,減為有期徒
刑肆月;編號二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編號三之罪
,減為有期徒刑陸月;編號四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附表所列時日犯
如附表所列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而如附
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犯罪,曾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
一一號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五月,就編號二
所示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五月,並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裁定更正為有期徒刑七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
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
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
項、第十二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
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錢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寶 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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