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30
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84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45號
聲請人 即
受 刑 人 甲○○
53弄37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94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2 、3 、4 、6 等罪
,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聲請人所犯附表所示
2 、3 、4 、6 之罪,其犯罪之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
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本
院減刑及分別就附表編號1 、2 及附表編號3 、4 、5 之罪
定執行刑,並經本院於96年8 月22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2948
號裁定,並於同年9 月26日確定在案,有該裁定影本及本院
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各一件在卷可徵。茲聲請人就
附表編號3 、4 、5 、6 之案件聲請本院減刑,其中附表編
號3 、4 、6 之部分,業經前揭裁定減刑確定,自係違反一
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而附表編號5 之部分,刑度逾有
期徒刑1 年6 月,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18款,亦不得予以減刑,均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晨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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