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9
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48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4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50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1年10月8 日至同年11月1 日犯刑
法第216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緝字第
3 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
第15908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
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罪名合於減刑條件,
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
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文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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