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7
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57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5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樓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八七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
號一、二、三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
二、十三、十四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四、五、六、七
、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
壹年陸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各編號所列日期犯如附表各編號所列
之罪,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列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
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且附表編號一至
三及編號四至十四之犯罪所處之刑,分別定應執行之刑。
二、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所規定,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係指被
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其所涉犯之案件,法院尚未為裁判
者而言,如法院已裁判確定,即無其適用,此觀該法條之規
定自明。因此,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依刑法第五十
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時,除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
罪在新法施行前者外,如各罪於法律變更前均已判決確定,
而於法律變更後始合併定執行刑時,即應依原確定裁判時所
適用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參照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非字
第一○二號判決意旨)。查刑法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
,同年二月二日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本件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數罪,均在九十五年七月
一日之前判決確定,則揆諸前述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仍應依
原確定判決適用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併此敘明。
三、至沒收不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本件
原確定判決中有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併予
說明。
四、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
、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
一條第五款、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四 │
├──────┼───────────┼───────────┼───────────┼───────────┤
│罪 名│加重竊盜罪 │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普通竊盜罪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一年六月 │有期徒刑八月 │有期徒刑四月 │有期徒刑四月 │
├──────┼───────────┼───────────┼───────────┼───────────┤
│犯 罪 日 期│九十三年三月九日起至九│九十三年一月底某日起至│九十三年一月底某日起至│九十五年八月三日 │
│ (民國) │十三年四月四日止 │九十三年四月六日止 │九十三年四月七日止 │ │
│ │ │ │ │ │
├──┬───┼───────────┼───────────┼───────────┼───────────┤
│偵查│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 │ │ │ │ │
│ ├───┼───────────┼───────────┼───────────┼───────────┤
│案號│案 號 │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六六│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九十五年偵緝字第一四五│
│ │ │○號 │五八號 │五八號 │三號 │
├──┼───┼───────────┼───────────┼───────────┼───────────┤
│最後│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事實├───┼───────────┼───────────┼───────────┼───────────┤
│審 │案 號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七九七│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七│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七│九十五年易字第一八八二│
│ │ │號 │七號 │七號 │號 │
│ ├───┼───────────┼───────────┼───────────┼───────────┤
│ │判 決 │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 │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日 期 │ │ │ │ │
├──┼───┼───────────┼───────────┼───────────┼───────────┤
│確定│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判決├───┼───────────┼───────────┼───────────┼───────────┤
│ │案 號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七九七│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七│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七│九十五年易字第一八八二│
│ │ │號 │七號 │七號 │號 │
│ ├───┼───────────┼───────────┼───────────┼───────────┤
│ │確 定 │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
│ │日 期 │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第│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第│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第│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第│
│九六年罪犯減│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
│刑條例 │ │ │ │ │
│ │ │ │ │ │
├──────┼───────────┼───────────┼───────────┼───────────┤
│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九月 │有期徒刑四月 │有期徒刑二月 │有期徒刑二月 │
└──────┴───────────┴───────────┴───────────┴───────────┘
┌──────┬───────────┬───────────┬───────────┬───────────┐
│編 號│ 五 │ 六 │ 七 │ 八 │
├──────┼───────────┼───────────┼───────────┼───────────┤
│罪 名│普通竊盜 │普通竊盜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三月 │有期徒刑四月 │有期徒刑七月 │有期徒刑七月 │
├──────┼───────────┼───────────┼───────────┼───────────┤
│犯 罪 日 期 │九十五年八月三日 │九十五年八月三日 │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九十五年八月一日 │
│ (民國) │ │ │ │ │
├──┬───┼───────────┼───────────┼───────────┼───────────┤
│偵查│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 │ │ │ │ │
│ ├───┼───────────┼───────────┼───────────┼───────────┤
│案號│案 號 │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一四│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一四│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四五│九十五年毒偵字第四三四│
│ │ │五三號 │五三號 │九○號 │九號 │
├──┼───┼───────────┼───────────┼───────────┼───────────┤
│最後│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事實├───┼───────────┼───────────┼───────────┼───────────┤
│審 │案 號 │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八八│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八八│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三八│九十五年訴字第二四三四│
│ │ │二號 │二號 │○號 │號 │
│ ├───┼───────────┼───────────┼───────────┼───────────┤
│ │判 決 │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 │
│ │日 期 │ │ │ │ │
├──┼───┼───────────┼───────────┼───────────┼───────────┤
│確定│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判決├───┼───────────┼───────────┼───────────┼───────────┤
│ │案 號 │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八八│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八八│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三八│九十五年訴字第二四三四│
│ │ │二號 │二號 │○號 │號 │
│ ├───┼───────────┼───────────┼───────────┼───────────┤
│ │確 定 │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
│ │日 期 │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第│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第│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第│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第│
│九六年罪犯減│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
│刑條例 │ │ │ │ │
│ │ │ │ │ │
├──────┼───────────┼───────────┼───────────┼───────────┤
│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 │有期徒刑二月 │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日 │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日 │
└──────┴───────────┴───────────┴───────────┴───────────┘
┌──────┬───────────┬───────────┬───────────┬───────────┐
│編 號 │ 九 │ 十 │ 十一 │ 十二 │
├──────┼───────────┼───────────┼───────────┼───────────┤
│罪 名 │普通竊盜 │普通竊盜 │普通竊盜 │普通竊盜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四月 │有期徒刑三月 │有期徒刑三月 │有期徒刑三月 │
├──────┼───────────┼───────────┼───────────┼───────────┤
│犯 罪 日 期 │九十五年九月七日 │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九十五年九月六日 │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
│ (民國) │ │ │ │ │
├──┬───┼───────────┼───────────┼───────────┼───────────┤
│偵查│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 │ │ │ │ │
│ ├───┼───────────┼───────────┼───────────┼───────────┤
│案號│案 號 │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八│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九十五年偵字第二○○二│
│ │ │○二號 │二二號 │二二號 │二號 │
├──┼───┼───────────┼───────────┼───────────┼───────────┤
│最後│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事實├───┼───────────┼───────────┼───────────┼───────────┤
│審 │案 號 │九十六年度桃簡字第一八│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九○│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九○│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九○│
│ │ │一號 │號 │號 │號 │
│ ├───┼───────────┼───────────┼───────────┼───────────┤
│ │判 決 │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 │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
│ │日 期 │ │ │ │ │
├──┼───┼───────────┼───────────┼───────────┼───────────┤
│確定│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判決├───┼───────────┼───────────┼───────────┼───────────┤
│ │案 號 │九十六年度桃簡字第一八│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九○│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九○│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九○│
│ │ │一號 │號 │號 │號 │
│ ├───┼───────────┼───────────┼───────────┼───────────┤
│ │確 定 │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 │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 │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 │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 │
│ │日 期 │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第│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第│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第│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第│
│九六年罪犯減│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
│刑條例 │ │ │ │ │
│ │ │ │ │ │
├──────┼───────────┼───────────┼───────────┼───────────┤
│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二月 │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 │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 │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 │
└──────┴───────────┴───────────┴───────────┴───────────┘
┌──────┬───────────┬───────────┬───────────┬───────────┐
│編 號│ 十三 │ 十四 │ │ │
├──────┼───────────┼───────────┼───────────┼───────────┤
│罪 名│普通竊盜罪 │普通竊盜罪 │ │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三月 │有期徒刑三月 │ │ │
├──────┼───────────┼───────────┼───────────┼───────────┤
│ 犯 罪 日 期│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九十五年十二月五日 │ │ │
│ (民國) │ │ │ │ │
│ │ │ │ │ │
├──┬───┼───────────┼───────────┼───────────┼───────────┤
│偵查│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機關│ │ │ │ │ │
│ ├───┼───────────┼───────────┼───────────┼───────────┤
│案號│案 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 │ │
│ │ │二二號 │二二號 │ │ │
├──┼───┼───────────┼───────────┼───────────┼───────────┤
│最後│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事實├───┼───────────┼───────────┼───────────┼───────────┤
│審 │案 號│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九○│93年度易字第二九○號 │ │ │
│ │ │號 │ │ │ │
│ ├───┼───────────┼───────────┼───────────┼───────────┤
│ │判 決│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 │ │
│ │日 期│ │ │ │ │
├──┼───┼───────────┼───────────┼───────────┼───────────┤
│確定│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判決├───┼───────────┼───────────┼───────────┼───────────┤
│ │案 號│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九○│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九○│ │ │
│ │ │號 │號 │ │ │
│ ├───┼───────────┼───────────┼───────────┼───────────┤
│ │確 定│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 │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 │ │ │
│ │日 期│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第│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第│ │ │
│九六年罪犯減│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 │ │
│刑條例 │ │ │ │ │
├──────┼───────────┼───────────┼───────────┼───────────┤
│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 │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 │ │ │
└──────┴───────────┴───────────┴───────────┴───────────┘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