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4
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58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5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三、四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
、三、四所載,如易科罰金,其折算標準均如附表所載。就附表
編號二之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與編號一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壹月。附表編號三及四應減刑之犯罪
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之時間犯附表等罪,經分別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三、四之犯罪,其犯罪
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二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與編
號一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附表
編號三、四之應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刑。
三、經核,除附表編號一、二之罪其確定日期應更正為「90年3
月7 日」,其餘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
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
第10條、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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