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0
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58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588號
聲 請 人即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受刑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1年4 月13日至91年11月15日犯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2年度桃簡字第1149號判決(偵查
案號: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817號)判處有期
徒刑6 月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
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
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嘉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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