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1
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59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5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號2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罪,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聲請減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賀昆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
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賀昆因於民國95年6 月11日下午1 時許犯竊盜罪,
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748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3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
,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
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8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紀凱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文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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