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7
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60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6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五四七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
、二所載,並與如附表編號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
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二、三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二
、三所列之罪,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二、三所列之刑,且均
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
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
與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
之刑。
二、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所規定,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係指被
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其所涉犯之案件,法院尚未為裁判
者而言,如法院已裁判確定,即無其適用,此觀該法條之規
定自明。因此,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依刑法第五十
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時,除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
罪在新法施行前者外,如各罪於法律變更前均已判決確定,
而於法律變更後始合併定執行刑時,即應依原確定裁判時所
適用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參照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非字
第一○二號判決意旨)。查刑法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
,同年二月二日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本件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均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之前判
決確定,則揆諸前述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仍應依原確定判決
適用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
敘明。
三、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
、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
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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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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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罪 │公共危險罪 │準強盜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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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六月 │有期徒刑二月 │有期徒刑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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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九十三年一月四日、九十│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 │
│ (民國) │三年一月十九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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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關及案├───┼───────────┼───────────┼───────────┤
│號 │案 號 │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四五│
│ │ │三三、二四三七號 │三三、二四三七號 │八、六六八八號 │
├───┼───┼───────────┼───────────┼───────────┤
│最後事│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實審 ├───┼───────────┼───────────┼───────────┤
│ │案 號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五六│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五六│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九│
│ │ │號 │號 │三六號 │
│ ├───┼───────────┼───────────┼───────────┤
│ │判 決 │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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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
│判決 ├───┼───────────┼───────────┼───────────┤
│ │案 號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五六│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五六│九十四年度上字第六六四│
│ │ │號 │號 │五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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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定 │九十三年八月六日 │九十三年八月六日 │九十四年二月三日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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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中華民國九│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第│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第│不合減刑要件 │
│十六年罪犯減刑│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
│條例 │ │ │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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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三月 │有期徒刑一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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