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7
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67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6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四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
號一、二、三、四所載,附表編號三、四與所犯如附表編號五所
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附表編號一、二
、三、四之犯罪時間,在民國96 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
,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三、
四、五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
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2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晨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
│ 罪名 │侵占 │加重竊盜 │連續轉讓第│連續施用第│販賣第二級│
│ │ │ │二級毒品 │二級毒品 │毒品 │
├───────┼─────┼─────┼─────┼─────┼─────┤
│ 宣告刑 │罰金1 千元│有期徒刑8 │有期徒刑8 │有期徒刑7 │有期徒刑5 │
│ │ │月 │月 │月 │年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37 │刑法第321 │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
│ │條 │條第1 項第│制條例第8 │制條例第10│制條例第4 │
│ │ │2 、3 、4 │條第2 項 │條第2 項 │條第2 項、│
│ │ │款 │ │ │第5 項 │
├───────┼─────┼─────┼─────┼─────┼─────┤
│ 犯罪日期 │92年3 月某│92年5 月12│91年8 月下│91年8 月21│91年9 月2 │
│ │日 │日、93年3 │旬 │日起至92年│日 │
│ │ │月24日、93│ │6 月13日 │ │
│ │ │年6 月7 日│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
│關年度及案號 │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
│ │署92年度偵│署92年度偵│署92年度偵│署92年度毒│署91年度偵│
│ │字第10744 │字第10744 │字第18006 │偵字第247 │字第16034 │
│ │號、93年度│號、93年度│號 │號 │號 │
│ │偵字第5801│偵字第5801│ │ │ │
│ │、9482號 │、9482號 │ │ │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高等法│
│ 後│ │方法院 │方法院 │方法院 │方法院 │院 │
│ 事├────┼─────┼─────┼─────┼─────┼─────┤
│ 實│案號 │93年度易字│93年度易字│93年度訴字│92年度易字│92年度上訴│
│ 審│ │第212 號 │第212 號 │第24號 │第1158號 │字第2680號│
│ ├────┼─────┼─────┼─────┼─────┼─────┤
│ │判決日期│93年8 月26│93年8 月26│93年8 月20│92年12月30│92年10月7 │
│ │ │日 │日 │日 │日 │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最高法院 │
│ 定│ │方法院 │方法院 │方法院 │方法院 │ │
│ 判├────┼─────┼─────┼─────┼─────┼─────┤
│ 決│案號 │93年度易字│93年度易字│93年度訴字│92年度易字│92年度台上│
│ │ │第212 號 │第212 號 │第24號 │第1158號 │字第7302號│
│ ├────┼─────┼─────┼─────┼─────┼─────┤
│ │確定日期│93年10月1 │94年10月1 │93年9 月26│93年2 月13│92年12月25│
│ │ │日 │日 │日 │日 │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 條第1 │第2 條第1 │第2 條第1 │第2 條第1 │第3 條第1 │
│十六年罪犯減刑│項第3 款 │項第3 款 │項第3 款 │項第3 款 │項第7 款 │
│條例 │ │ │ │ │ │
├───────┼─────┼─────┼─────┼─────┼─────┤
│減刑後刑期 │罰金銀元伍│有期徒刑肆│有期徒刑肆│有期徒刑叁│不符合減刑│
│ │佰元,如易│月 │月 │月又拾伍日│ │
│ │服勞役,以│ │ │ │ │
│ │銀元叁佰元│ │ │ │ │
│ │即新台幣玖│ │ │ │ │
│ │佰元折算壹│ │ │ │ │
│ │日。 │ │ │ │ │
└───────┴─────┴─────┴─────┴─────┴─────┘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