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3
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67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6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98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
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
年,褫奪公權捌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分別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
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
案。茲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
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另附表
編號一至三之犯罪,並合於定應執行刑之條件,爰聲請就附
表編號一之犯罪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一至三之犯罪,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依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
重新判決,故關於定應執行之刑,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
法律有關之規定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應先敘
明。
三、經核聲請人檢附之相關卷證,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
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
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修正
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八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其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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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8年, │
│ │ │褫奪公權8年 │褫奪公權4年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
│ │例第10條第2項 │例第4條第1項 │例第4條第2項 │
├───────┼───────┼───────┼───────┤
│ 犯罪日期 │92年10月初某日│92年7月月22日 │92年6月23日、 │
│ │、92年10月6日 │起至92年8月26 │92年6月24日、 │
│ │ │日 │92年7月12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
│關年度及案號 │院檢察署92年度│院檢察署92年度│院檢察署92年度│
│ │毒偵字第3065、│偵字第13736、 │偵字第13736、 │
│ │3686號 │14772 、14773 │14772 、14773 │
│ │ │、16226號 │、16226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後│ │院 │ │ │
│ 事├────┼───────┼───────┼───────┤
│ 實│案號 │93年度易字第 │93年度上訴字第│93年度上訴字第│
│ 審│ │181號 │3049號 │3049號 │
│ ├────┼───────┼───────┼───────┤
│ │判決日期│93年3月31日 │94年1月28日 │94年1月28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定│ │院 │ │ │
│ 判├────┼───────┼───────┼───────┤
│ 決│案號 │93年度易字第 │93年度上訴字第│93年度上訴字第│
│ │ │181號 │3049號 │3049號 │
│ ├────┼───────┼───────┼───────┤
│ │判決確定│93年4月30日 │94年6月30日 │94年6月30日 │
│ │日期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 │不得減刑 │不得減刑 │
│十六年罪犯減刑│款 │ │ │
│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陸月 │不得減刑 │不得減刑 │
│公權期間或罰金│ │ │ │
│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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