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7
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79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7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
九七三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五所示之罪,均減刑詳
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五所載,並與如附表編號六所列不
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五所列日期犯
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五所列之罪,分別判處如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五所列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茲檢
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
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六所
示之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
二、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所規定,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係指被
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其所涉犯之案件,法院尚未為裁判
者而言,如法院已裁判確定,即無其適用,此觀該法條之規
定自明。因此,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依刑法第五十
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時,除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
罪在新法施行前者外,如各罪於法律變更前均已判決確定,
而於法律變更後始合併定執行刑時,即應依原確定裁判時所
適用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參照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非字
第一○二號判決意旨)。查刑法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
,同年二月二日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本件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均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之前判
決確定,則揆諸前述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仍應依原確定判決
適用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
說明。
三、至沒收不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則本
件原確定判決中有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末
此敘明。
四、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
、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
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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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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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 │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 │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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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七月 │有期徒刑三月 │有期徒刑八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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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九十二年七月間起至同 │九十二年七月間起至同 │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後某日│
│ (民國) │年八月十三日止 │年八月十二日止 │起至九十三年七月十八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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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機關│ │ │ │ │
│及 │ │ │ │ │
│ ├───┼───────────┼───────────┼─────────────┤
│案號│案 號 │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二八│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二八│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三七九四│
│ │ │五八號 │五八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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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事實├───┼───────────┼───────────┼─────────────┤
│審 │案 號 │九十三年訴字第二四八號│九十三年訴字第二四八號│九十三年訴字第一七一二號 │
│ ├───┼───────────┼───────────┼─────────────┤
│ │判 決 │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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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 │
│判決├───┼───────────┼───────────┼─────────────┤
│ │案 號 │九十三年訴字第二四八號│九十三年訴字第二四八號│九十三年訴字第一七一二號 │
│ ├───┼───────────┼───────────┼─────────────┤
│ │確 定 │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 │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 │九十四年二月三日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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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中華民國│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 │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 │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
│九六年罪犯減│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一項第三款 │
│刑條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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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日 │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 │有期徒刑四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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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四 │ 五 │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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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 │竊盜 │準強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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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五月 │有期徒刑四月 │有期徒刑五年二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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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九十二年十一月間某日起│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 │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
│ (民國) │至九十三年七月十八日止│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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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機關│ │ │ │ │
│及案│ │ │ │ │
│號 ├───┼───────────┼───────────┼────────────┤
│ │案 號│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三七│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九│九十三年偵字第一○六六二│
│ │ │九四號 │七二七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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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事實├───┼───────────┼───────────┼────────────┤
│審 │案 號│九十三年訴字第一七一二│九十四年桃簡字第六二八│九十四年訴字第二四○二號│
│ │ │號 │號 │ │
│ ├───┼───────────┼───────────┼────────────┤
│ │判 決│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 │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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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 │
│判決├───┼───────────┼───────────┼────────────┤
│ │案 號│九十三年訴字第一七一二│九十四年桃簡字第六二八│九十四年訴字第二四○二號│
│ │ │號 │號 │ │
│ ├───┼───────────┼───────────┼────────────┤
│ │確 定│九十四年二月三日 │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 │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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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中華民國│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 │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 │不合減刑要件 │
│九十六年罪犯│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中華民過罪犯減刑條例第│
│減刑條例 │ │ │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款)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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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日 │有期徒刑二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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