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4
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80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8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原名楊景文
(現另案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30日所為之裁定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揭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身分證欄所載「Z000000000] 應更
正為「Z000000000」。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月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王 峻 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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