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3
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80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8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5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
,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7 月至8 月間某日犯刑法第33
7 條之罪,經本院於96年3 月5 日以96年度壢簡字第440 號
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4
5 號)判處罰金新臺幣3,000 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
000 元折算一日;已於96年4 月4 日確定。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罪名與宣
告刑,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
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世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劉璟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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